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21民初1981号
原告:阳西润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石桥铺下龙地村(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中兴路(迳联段北)6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润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西润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阳西润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