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987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北横路。
法定代表人黄炳钦。
委托代理人张雄,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嘉仪,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石井工业区伟盛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国斯。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1)粤19民终1062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6月7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29089.5元、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54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尚未偿还款项达成如下一致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2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29089.5元、违约金200000元,以及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为34194元,受理费6545元,以上共合计569828.5元。
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即第一期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28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89828.5元。
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款项的,则按先迟延利息、违约金,后货款本金的方式予以扣减。
四、本案执行费119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签订协议当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11987元。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3执987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未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杰兰
审 判 员 朱耀明
审 判 员 刘浩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柯玉滢
书 记 员 陈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