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128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路嘉华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605173444。
经营者姓名:周凤群。
委托代理人:袁敏锋,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学星路76号新世纪星城53栋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33793U。
法定代表人:李嘉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共同确认,依据(2021)粤19民终1396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项目,截止2022年6月17日,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货款本金484038元、违约金291334.40元,以及至2022年6月17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3434元,受理费9543.11元,以上共合计588349.51元。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具体时间、金额如下:第一期,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488349.51元)。第二期,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利息7085.77元及迟延履行金2649.29元,合计259734.29元。第三期,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支付238349.51元、利息3376.61元及迟延履行金1251.33元,合计242977.45元(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按时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账户,账户如下:开户名: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东莞世博广场支行,银行账户:8114********。四、申请执行人自收到第一期款项100000元后应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五、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及时足额支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按照(2021)粤19民终1396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项目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额外违约金100000元。若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款项的,则按先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后货款本金的方式予以扣减。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按协议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城东一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1执2128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