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8998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朝桂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敬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珊,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龙京路2号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亿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被告建力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琪,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5000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原告(发包方)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具体约定工程用料、工程款结算、质量要求、工程管理等内容之外,双方特别约定了施工期限。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施工期限为40个日历天,是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双方还在施工合同第八条第2.8款约定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超期竣工按每天3000元扣罚赔偿金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开始施工日是2018年3月29日,实际竣工交付验收日是2019年11月12日。对比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实际超期235天。由于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严重超期竣工行为已导致了原告生产经营使用等重大损失,并可能导致与案涉工程其他第三方有关的连带性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对于任何因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延迟竣工所导致的原告与第三方有关的履约赔偿及一切法律责任,原告在此声明保留对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另案起诉的追偿权利。按照双方在施工合同的约定工期,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共延迟竣工为235天。按照每天赔付3000元计算,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应赔付给原告705000元。又因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在施工合同中承诺对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应就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赔付责任在70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建力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实际是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完成以及竣工验收的误解,以及对违约责任每日3000元如何适用的问题。原告诉请被告因为延期验收350日,每天处罚3千元作为违约金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点的2.8小点理解错误,和对十一条中关于验收以及十二条建设竣工验收日期40天理解的错误。根据合同第八条2.8点对被告每天拖延一天完工而作出每一天3000元的处罚,而没有约定所谓的竣工交付验收每延迟一天给付违约金3000元的约定,即本合同根本没有约定竣工交付验收日期,假若是被告的原因而延期则每天作3000元处罚的书面约定,合同约定的40天施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16日,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固工程,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对超235日交付验收是对建设工程中关于竣工完成和竣工验收的错误理解,根据该合同11点关于验收约定,是指完工约定的验收,实际上原告在被告完工之后就已经立即投入使用,根本上没有做出任何验收,原告在诉状中第三段陈述被告延误竣工235日,同诉状中第二段中实际竣工验收超过235天是对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完成的同一意思理解,2013年12月2日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工程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而结合本案原告从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被告以及其他单位在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完工之后发出的任何竣工验收通知,相反,被告根据有关建设行政验收所需要的程序办妥,于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以及监理出具工程项目终止施工报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部门递交上述报告,至于质监部门为何于2019年才开始审核,被告认为实际上是原告的违建造成,导致建设工程部门拖延验收的实际原因,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相反是因为原告的自身违建导致建设行政部门的拖延验收,被告认为原告对竣工验收是混为一谈,原告理解以为竣工完成后的当天需要全方位当天进行竣工验收,否则原告认为应该是被告需要承担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对被告每天拖延一天完工而作出每一天3000元的处罚。原告是对竣工验收方面的错误理解,两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
反诉原告建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反诉原告的工程款186000元,利息从2018年5月17日始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83.50元/月,共16个月,利息:14136元,之后从2019年8月21日始,按LPR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工程款而需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200000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反诉被告违建而不能验收而使反诉原告的支付的五证费用人民币277938.59元,五证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粤建安A(2004)000xxxx;李志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粤建安B(2009)000xxxx;何铭杰: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粤244131303xxxx;粤建安B(2014)000xxxx;梁明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粤建安C(2006)001xxxx;陈勇全:土建施工员证书编号:441××××××××725;4.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建力公司与反诉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间为40天,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62万元,支付进度款为5期:合同生效后,工人及材料进场给30%工程款,即186000元;本工程完成所有加固作业,给付合同总价30%工程款,即186000元;本工程竣工后由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付总价25%工程款,即155000元;本工程完成外墙铺贴等二次装修项目后,给付合同总价10%工程款,即62000元;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竣工验收日起计算)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无息返还剩余全部质保金(扣除保修期间应由建力公司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但自《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反诉被告的原因及其它报建手续等施工前置程序审批的需要,故实际施工的日期是从2018年3月30日开始,于2018年5月16日工程完工。反诉原告是依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40天多了10天的时间将反诉被告的加固补强工程完工,除十天的时间中的几天因为反诉被告要利用反诉原告的排栅而导致完工时间多误了几天完工,故反诉原告不存在任何施工延误完工的违约行为。之后,反诉原告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建设行政部门作工程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于工程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23日将施工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拿去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作检验报告,在验收合格后,经与反诉被告及其聘请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于2018年7月1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工程项目终止施工报告的竣工验收办理。但由于反诉被告在其厂房建设施工期间,同时含反诉原告承包期间的同步时间,由于反诉被告在建设过程中有非法搭建天桥等违章建筑,并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已发出了整改通知,从而导致了反诉原告的加固补强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延误,并且由于反诉被告的违章建筑而被整改,令反诉原告的***、李志敏、何铭杰、梁明志、陈勇全等5个人的资格证被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锁证,而不能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令反诉原告多支付了五证期间的工资、社保的费用多出了277938.59元,并且本工程在反诉原告完成工程之后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反诉被告就开始使用了加固补强建筑物。本案中由于反诉被告不依合同的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及由于反诉被告的违建而导致反诉原告的员工的证件被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锁证,造成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预期损失,故反诉被告构成违约责任。根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作为反诉原告的补偿。由于反诉被告在其原诉中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均属于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处罚,反诉原告建议人民法院在查清本诉及反诉的事实后,对反诉被告的虚假诉讼给予100万元的罚款作为惩罚。
反诉被告高亿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1.关于结算工程款额度问题,应该是双方还没有结算的工程款,是149500元,反诉请求金额应该扣减5500元,还有扣除质保金31000元;2.原告在本案不存在违约,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尚欠工程款没有支付是因为被告在本案工程的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导致;3.被告五证费问题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为何原告在工程已完工以后一直延迟验收是因为被告责任,被告陈述天桥违建,是另外一项工程问题,与本案无关。违章天桥是二期车间三工程,本案涉及工程是三期车间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16日,高亿公司(发包人)与建力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1.工程名称为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2层);工程地点为顺德高新区(容桂)科技产业园B04-4地块(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朝桂南路7号);承包方式:按竞标要求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加固施工质量管理、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图纸及土方、包施工生产安全、包柱脚挖土方、开凿、包清洁干净等总价大包干;
2.工程造价为含税62万元;付款办法及结算方法为:第一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工人及材料进场,完成加固面打凿处理、承台植好钢筋交付检验后,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款,即186000元;第二期为本工程完成所有加固作业,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款,即186000元;第三期为本工程竣工后由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即155000元;第四期为本工程完成外墙铺贴等二次装修项目后,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即62000元;第五期为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竣工验收日起始计算)满后10个工作日内,高亿公司向建力公司无息返还剩余全部质保金(扣除保修期间应由建力公司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高亿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给建力公司,高亿公司凭建力公司提供发票、书面付款申请、进度资料或结算资料支付款项;如建力公司延期出具发票等上述资料或出具的发票等上述资料有瑕疵,则不属高亿公司逾期支付,高亿公司可相应延付或有权暂不予支付款项;
3.施工期限:总工期为40个日历天,(含施工期间的所有节假日,包括春节,包括过程的检测及等待时间),开工时间以高亿公司签发开工令翌日开始计算;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双方签证,按实际天数,工期顺延;工期调整: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高亿公司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规定不适合户外工作的天气以及经高亿公司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高亿公司不能及时供图,致使不能顺利施工者或因高亿公司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建力公司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向高亿公司提出报告,非上述原因,工程不按合同工期竣工,建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违约的,违约方同意处罚200000元给对方;因建力公司原因造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完成工程,高亿公司允许建力公司在总体工程时间延期5天交付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使用,如超出15天以后交付高亿公司正常竣工验收使用的,建力公司除本合同约定的赔偿以外,还应承担总工程延误的时间每天按合同总价0.5%赔偿给高亿公司;
5.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对建力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及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名称为高亿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
高亿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的开工报审表的申请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
2018年7月18日的质量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名称为高亿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的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可以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8年7月29日的竣工报告中记载本工程于2018年5月16日按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设计问价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符合工程质量验收单位,请安排工程质量验收,建力公司予以盖章确认,监理单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意见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该份材料在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处备案留存。
高亿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记载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质量合格,高亿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建力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高亿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记载备案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质量合格,高亿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建力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
三、高亿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建力公司支付19592元、于2018年3月20日支付12400元,于2018年5月9日支付154008元,于2018年6月12日支付186000元,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62000元,合共支付434000元。建力公司已累计向高亿公司开具税款合计为58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高亿公司、建力公司陈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高亿公司陈述工程完工时间是2018年7月17日,建力公司陈述工程完工时间是2018年5月16日。高亿公司陈述其在2018年9月中旬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建力公司陈述在2018年5月16日交付高亿公司实际使用。高亿公司、建力公司确认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且确认结算价格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建力公司陈述同意扣减5500元工程款,工程款的利息均要求从提起反诉之日起计算。建力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高亿公司、建力公司均主张调整违约金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是高亿公司、建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高亿公司、建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以及双方诉请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的责任分析如下:《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对建力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及风险承担连带责任,***为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在《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签名确认,故《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对***本人产生约束力,高亿公司根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依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反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高亿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分析如下: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高亿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故高亿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为620000元,建力公司同意扣减5500元,故总工程款为614500元(620000元-5500元)。扣减高亿公司已支付的434000元,高亿公司应向建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80500元(614500元-434000元)。对于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建力公司主张从提起反诉之日即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于建力公司是否违约分析如下:《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建力公司原因造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完成工程,高亿公司允许建力公司在总体工程时间延期5天交付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使用,如超出15天以后交付高亿公司正常竣工验收使用的,建力公司除本合同约定的赔偿以外,还应承担总工程延误的时间每天按合同总价0.5%赔偿给高亿公司。合同约定工期为40个日历天,双方确认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建力公司应当在2018年5月8日前完工,并应当在2018年5月23日前竣工验收使用。建设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即高亿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根据备案材料,建力公司已在2018年7月29日提交了竣工报告,且监理单位已确认同意验收。在双方对竣工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建力公司已经于2018年7月29日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即2018年7月29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案涉工程未在2018年5月23日前竣工验收,建力公司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四、对于高亿公司是否违约分析如下:《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期为本工程竣工后由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即155000元;第四期为本工程完成外墙铺贴等二次装修项目后,凭发票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款,即62000元;第五期为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竣工验收日起始计算)满后10个工作日内,高亿公司向建力公司无息返还剩余全部质保金。上述付款时间均已届满,且建力公司已向高亿公司开具58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亿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
五、对于高亿公司、建力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分析如下: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调整。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迟延期间内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对于道路、桥梁等无法参照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实际损失的建设工程,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高亿公司、建力公司无法证明对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对于高亿公司的损失,由于建力公司施工的仅为加固工程,而非厂房建设工程,故高亿公司的损失推定为已付工程款434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5月23日计算至2018年7月28日,其损失为3461.15元。对于建力公司的损失,建力公司已出具发票且高亿公司未付款的款项为149500元(583500元-434000元),对于未出具发票部分则不属于高亿公司逾期支付。其中第三期工程款未付部分为93000元(155000元-62000元),高亿公司、建力公司确认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且确认结算价格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该笔款项其应付款之日为2019年11月29日。其中第四期部分已支付发票的未付工程款为56500元(149500元-93000元),合同约定工程完成外墙铺贴等二次装修项目后支付,高亿公司、建力公司均盖章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确认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故该款项应付款之日为2018年5月18日。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亿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当调整为4499.5元(3461.15元×130%);建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以9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6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总额以200000元为限。
六、对于五证损失,建力公司主张其因高亿公司的违章建筑导致***等人的资格证被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锁证,但建力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反诉请求五证费用损失277938.59元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4499.5元;
二、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0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6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总额以200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为54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90.38元,由被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2元;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为5190.37元,由反诉原告佛山市建力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8.73元,由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8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