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蒋定兵、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3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定兵,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建设大厦五楼西向(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53667905L。
法定代表人:罗镇权。
申请执行人蒋定兵与被执行人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6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12104.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并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育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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