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2797号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16509195P,企业注册地址:江西省龙南市东江乡新圳村,企业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53667905L。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建设大厦五楼西向。
法定代表人:鲍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清,该公司人事专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孝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