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财保247号
申请人: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至5号商业楼广州市白云区汇创广场B部分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北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26751.3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由案外人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26751.32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