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1474号
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42号首、二层自编203房。
法定代表人:张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陶延年,均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至5号商业楼广州市白云区汇创广场B部分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鉴平。
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傲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叶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