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86号首层广州东宏装饰材料城H38-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82714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6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