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85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瑶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工,住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86号首层广州东宏装饰材料城H38-4房。
法定代表人:敦泳。
原告***与被告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符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帅**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