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9693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5362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歌,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广园街20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6741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972民初969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于2019年10月10日足额冻结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账户50×××12存款650,000元一年。现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账户50×××12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龚国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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