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9693号之四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5362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歌,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广园街20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6741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村社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2422934。
法定代表人:敖必辉。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3.02元,减半收取计6,176.51元,案件保全费8,77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国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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