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1020号
申请人: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双龙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573572XM。
法定代表人:蔡霭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广园街19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8167414B。
法定代表人:林逸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18100.9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218100.97元的保单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161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10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卓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