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625号之一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一路1号1栋1901室-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49074G。
法定代表人:张红斌。
委托代理人:陈军、龙凯宁,均系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锐思赛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尖塔山路5号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QNH83。
法定代表人:胡金波。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锐思赛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玉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