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395号之一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一路1号1栋1901-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4907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观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3.32元、保全费2015.55元(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893.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