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

萨瓦尼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833号之一
原告:萨瓦尼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三层D08。
法定代表人:SCARPARIFRANCESC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潘昱丞。
原告萨瓦尼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瓦尼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69元、减半收取计3,284.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54.50元,由原告萨瓦尼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