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伟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621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商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EY616。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1C7M08。
法定代表人:牛月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6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伍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