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048号
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96号联科创研中心8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EY616。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李文斯,分别系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
负责人:刘延哲。
被申请人:佛山市五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六楼D6-6020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L601K。
法定代表人:萧志权。
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五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1964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五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五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燕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