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普利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9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浯镇南阁商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普利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三期7#,8#,9#楼1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维,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普利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普利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广东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