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9024号
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09807。
法定代表人:胡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仪,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562629564D。
负责人:林庆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城市重建局,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41号,机构代码证:32483020-3。
经办人:邓家乐。
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城市重建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9.85元,减半收取计4849.93元,由原告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