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385号
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发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仪,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中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9676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汇盈诉保佛(2018)第004号,担保金额为296768.22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676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3.84元,由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