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冠技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冠技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8133。
法定代表人谢德湘。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144.11元及保证金104302.7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8854元、申请执行费75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