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8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098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福乐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8515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4830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8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061********(开户行:佛山**顺银村镇银行)内限额为9168155.83元的存款,于2022年8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九江支行)内限额为783242.44元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061********(开户行:佛山**顺银村镇银行)内限额为9168155.83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九江支行)内限额为783242.4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