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8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098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福乐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8515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4830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8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061********(开户行:佛山**顺银村镇银行)内限额为9168155.83元的存款,于2022年8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九江支行)内限额为783242.44元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061********(开户行:佛山**顺银村镇银行)内限额为9168155.83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九江支行)内限额为783242.4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