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830号
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098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福乐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8515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冠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9168155.8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8155.8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