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财保757号
申请人:广东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3栋写字楼12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昌春、林友材,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303号富川瑞园9号楼1单元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现。
申请人广东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75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南坛路支行,账号:6613********),如若银行存款冻结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份额内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路××号××层××号商铺【产权证号:惠仲房预许(2018)032号】,以上冻结、查封价值为人民币4975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75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南坛路支行,账号:661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若银行存款冻结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份额内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路××号××层××号商铺【产权证号:惠仲房预许(2018)0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冻结、查封价值为人民币497500元。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