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社区大新路北二街8号1栋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3283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