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社区大新路北二街8号1栋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3283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恒固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