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11民初57号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城南街道龙头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有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296320.5元及违约金27000元。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7.13元,减半收取计3413.57元;财产保全费2362.38元,均由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昭宁
审判员林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