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02民初1093号
原告: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A4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