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碧珠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049号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0。
法定代表人:黄成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朗,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9元,由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擎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伟萍
书 记 员 谢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