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20号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静,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1HBY7X。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96D。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宇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