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4859号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逢沙村委会荟智路2号车创智谷广场1栋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LWT1E。
法定代表人:卜某1。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6T。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车创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祥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