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佩丝,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焕英,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筑工程设备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冲孔桩工程发包给乙方以包工、包机械及辅助设备、包机械油耗、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合格的形式承包施工……承包综合单价为330元/米³……遇容洞要填土时按填土方数一立方另外计算一立方人工费,遇容洞要填石时按填石方数一立方另外计算2立方人工费。”广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溶洞回填土与回填石人工费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回填土与回填砂、石屑人工费的计价标准(人工夯实回填土人工费为2624.38元/100m³,回填石屑人工费为3989.19元/100m³)作为计价依据,则填土人工费为26.24元/m³,回填石人工费为79.78元/m³,案涉工程款总额为946343.76元。***主张回填土按照合同约定冲孔桩330元/m³计算人工费,回填石人工费按照冲孔桩330元/m³的2倍计算人工费即660元/m³,则案涉工程款总额为2720097.6元。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差距甚远,而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概算)为429000元,合同中也未对人工费的单价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中溶洞填土和填石的人工费单价约定不明,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溶洞回填土与回填石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涉工程价款。一审法院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未通过鉴定机构确定案涉工程的溶洞回填土与回填石的市场价格或者案涉工程的造价,直接采纳***的主张,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怀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6.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喜跃
审 判 员 张秀丽
审 判 员 黄春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结琼
书 记 员 赵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