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彦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景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彬,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彦霖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4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彦霖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物权纠纷”中的“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公开的资料而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是业主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因所有权产生的知情权纠纷,而非因物业服务关系产生的知情权纠纷。本案系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并非物业合同纠纷,也并非依据《服务合同》行使业主知情权,不存在要依据《服务合同》确定管辖权的问题。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提起诉讼,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上诉人所称的《服务合同》,上诉人已在原审法院对《服务合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因《服务合同》因未经业主同意而无效,《服务合同》对业主不产生效力。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无权对业主知情权的司法管辖进行决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更加无权做出决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北京世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所涉纠纷为业主知情权纠纷,三上诉人基于业主身份行使其不动产物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且本案诉请也涉及物业的公用建筑物的使用、收益情况,与涉案物业密不可分。2.即便笨呐不属于物权纠纷。根据《瑞安广州中心物业全权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对于义务主体的确定应根据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而定。本案中,三上诉人作为瑞安广州中心大厦的产权业主,请求被上诉人公布该写字楼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及物业使用和收益等等。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公布物业合同内容以及使用收益情况的义务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故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即被上诉人。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属于业主知情权纠纷,由涉案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两便”原则。现涉案物业物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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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梁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