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龙嘉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景龙嘉园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先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37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景龙嘉园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省农科院土肥所监测楼2楼2A。 法定代表人:徐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执行人:广州先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36层自编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景龙嘉园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先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3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4576669.16元;2.支付非防水工程质保金1621175.1元;3.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工程款和非防水工程质保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576669.16元+16211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29640元;5.支付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证劵、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2057570.6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扣划执行费20677元。除以上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