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6623号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翟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H幢3层6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与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三和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和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