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567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置业路6号湖洲豪庭B区1幢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矩正公司立即向***支付工资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矩正公司将中山市小榄镇第二中学饭堂扩建建筑工程转包给***。2019年2月,***聘请***作为采购员,每月工资8000元。但直至起诉之日,***尚欠***63000元工资未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故***、矩正公司应承担清偿***工资的义务。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矩正公司辩称,1.***与矩正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务关系,***也非由矩正公司聘用,矩正公司主体不适格,***主张的劳务报酬与矩正公司无关;2.***并非农民工,而是属于***聘用的管理人员,负责与矩正公司对接工程、案款请示等管理工作,其并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的农民工身份;3.矩正公司多次联系***仍下落不明,且矩正公司不知晓双方劳务报酬及具体工作完成情况,矩正公司不排除***与***存在串通伪造相关事实将责任推脱给矩正公司的嫌疑。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矩正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室内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拆迁工程等。 甲方(矩正公司)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就中山市张家边经济发展总公司位于火炬开发区中山××道××号××区内1座至8座梯间、走廊、公共卫生间等翻新整改工程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为前述翻新整改工程,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所界定的所有内容;2.合作工程范围为总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及现场协调工作;3.工程期限:55日历天,以开工报告为准;4.工程总价620591.88元,工程所申请进度款到甲方账户后,扣除税费加管理费15%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5.甲方管理乙方施工进度及质量安全,乙方向建设单位负全部的工程施工、管理等法律责任,该合作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另,该合作协议双方签名无落款时间,但合作协议封面时间为2018年,具体日期空白。 2019年4月26日,甲方(矩正公司)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双方就中山市小榄镇第二中学饭堂扩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为中山市小榄镇第二中学饭堂扩建工程,在旧饭堂旁新建三层,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2.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及现场协调工作;3.承包方式为乙方对本合同价款及工程成本负责,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安全责任;4.工程总价2786000元(管理费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作出约定。 后甲方(矩正公司)与乙方(中山市恒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检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山市小榄镇第二中学饭堂扩建工程的建筑材料、主体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等事宜进行检测,甲方指定***作为代表,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关于***的劳务报酬。矩正公司已于2019年7月30日支付25000元、于2019年9月2日支付8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出具工资证明,载明“本人***于2019年2月15日开始招聘***为采购员,负责小榄二中饭堂扩建工程以及**孵化器部分维修工程等项目的采购工作,购买材料后凭购物单据报销(含所有路费、加油单)。工资为8000元/月,每月15号发上月工资。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已发工资25000+8000=33000元,工资余款63000元”。***述称***签订工资证明后,***、矩正公司均没有支付过工资。矩正公司确认未支付过其他款项,但表示涉案**孵化器部分维修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且约定的工程期限为55日历天完工,但***的劳务报酬系自2019年2月15日开始计算,时间不吻合。 庭审过程中,*****其工资、工作时长、工作事项等均是与***洽谈,工作期间需接受***的管理,根据***的指示和安排开展工作,但主张***称其代表矩正公司,并以矩正公司在工程检测合同中指定***为代表、工资由矩正公司支付为由主张与矩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表示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矩正公司也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矩正公司也应对***确认的尚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矩正公司则主张其承包涉案工程后转包***,因涉案工程报建需要相关检测报告,而检测合同中联系人***是由***指定的,其根据***的指示向包括***在内的多名管理人员支付工资,该部分工资款在***、矩正公司应结算的工程款内扣减。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虽然***主张与矩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不足以认定***与矩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涉案两个工程系矩正公司承包后转包给***,后***聘请***开展工作。***出具工资证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63000元,********、矩正公司均未支付过前述欠付的劳务报酬,故本院认定***尚欠***劳务报酬630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拖欠***工资,矩正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拖欠***的劳务报酬6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矩正公司辩称**孵化器部分维修工程的工程期限与***的劳务报酬时间不吻合的意见,因该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的工程期限系以开工报告为准,矩正公司具有管理乙方施工进度的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工程的实际完工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1元,被告广东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