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13706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广东省肇庆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刘有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贸中心一街19号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0430410XE。
法定代表人:黄瑞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良,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乔慧,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3981939216。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劲松,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该司职员。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诉被告广东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9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梅
审 判 员 李 绎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