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洋建筑工程机电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智洋建筑工程机电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路2号万象天成1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PGR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莞龙路段银门街1号办公楼8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0874L。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智洋建筑工程机电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三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洋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确认智洋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确认智洋公司与**存自2018年12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智洋公司负担。 智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与被智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未进行答辩。 中建二局答辩称,一、中建二局与亮剑公司签订过塔吊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费已包含塔司及指挥人员费用。本案**作为亮剑公司的塔吊指挥员,与中建二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建二局亦不清楚智洋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二、中建二局并未与**签订过劳动合同,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规定,劳务工工资只能通过工资专户进行支付。中建二局因此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深圳市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工资。中建二局支付工资的行为在于履行与亮剑公司塔吊租赁合同的付款义务,不能以此认定中建二局与**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中建二局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不存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智洋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确认由“管X”安排工作。智洋公司主张“管X”不是其公司的员工。智洋公司在一审庭审**:“管X”与智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老乡,智洋公司为“管X”招用的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智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管X”的委托于2019年2月、5月、7月、9月向**支付4笔款项,智洋公司未提交“管X”所属单位和“管X”委托向**支付工资的手续等相关证据,智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与“管X”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没有加盖亮剑公司公章,“管X”也没有出示亮剑公司委托代理相关手续。中建二局依据与亮剑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中建二局与中建科XX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通过深圳市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部分工资。中建二局依据《塔吊租赁合同》***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包括塔司和司机指挥人员费用),智洋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亮剑公司的员工;故中建二局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智洋公司为**缴交社保费、支付部分工资、支付部分工伤补偿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其他主体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涉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智洋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上诉人智洋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智洋建筑工程机电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智洋建筑工程机电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戴 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