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7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莞龙路段银门街1号办公楼8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087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庵凤路古井桥脚(**贸易有限公司厂房1层之2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43TLU4N。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978081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8)粤19民终66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安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765809元及相关滞纳金、诉讼费20313.38元,另本案执行费2849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二)于2020年12月24日邮寄协助调查函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和户籍所在村委调查。(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7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