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莞龙路段银门街1号办公楼8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087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27号丽日广场6座2701、2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7113947。 法定代表人:苏昌文。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8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718000***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欠款余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4899.82元并已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中海万锦支行尾数为00189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广州宝岗大道支行尾数为60990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2、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粤Y×××××、粤Y×××××、粤Y×××××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之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3月2日到庭执行谈话。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材料称其对案外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案外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第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暂无法执行。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执行谈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六、因被执行人没有如实全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