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992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莞龙路段银门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0874L。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156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款项465896.19元及相关利息,赔偿损失238563.84元,受理费4197.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经向全国执行系统及向市各银行机构、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管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77×××48)的存款1079.41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发函至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9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