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4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莞龙路段银门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087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光花园****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34540789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2019)粤197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汕头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6697元及违约金[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356697为限)],诉讼费10366.9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6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身份地址,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到庭反映情况。(三)、1、我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山海豪庭5幢503号房产,并委托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据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被执行人***涉案房产已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拍卖,无法查封;2、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因账户金额少,故本案暂不扣划;3、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号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因账户金额少,故本案暂不扣划;4、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因账户金额少,故本案暂不扣划。(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40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