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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绿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16107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ANH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万金沙路30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471853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作室(网址:×××.com/)”中关于视听作品《嘻***》的相关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案涉域名www.×××.com系被告注册,但被告在2020年10月23日即不再使用案涉域名,在此之后该域名与被告无关,且失去了案涉网站的管理权、使用权和所有权;2.通过whois及“站长工具”查询,案涉网站于2021年1月8日被美国公司注册,被告与该美国公司无关,且在2022年6月10日案涉网站已被改为一个小说阅读网站“绿峰中文网”,原告的取证时间系2021年11月,该时间案涉网站并非被告经营,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嘻***》的出品方系西安桔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北京北斗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中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北京北斗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中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关于影视节目《嘻***》,只享有该影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西安桔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并对于西安桔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版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转让、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21年5月9日,西安桔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授权书》显示:其作为电影《嘻***》的著作权人,现将《嘻***》的相关权利授予霍尔果斯星图影业有限公司;授权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转授权等;霍尔果斯星图影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者授权他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至2067年12月31日。2021年5月9日,霍尔果斯星图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独家授权书》显示:其拥有影视作品《嘻***》的著作权人,现将《嘻***》的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转授权等;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提起诉讼、**等维权权利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2021年11月16日,原告的代理人进入http://www.×××.com网页,该网页显示为“***作室”,该网站有电影“嘻***”,并可完整播放上述涉案影片,原告的代理人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文件内容自申请认证时起即保持完整,未被修改。原告称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取证电影《嘻***》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嘻***》画面内容一致。 被告确认有注册案涉域名,但在原告取证时案涉网站系他人经营,并非被告经营,并提交whois查询结果、《电商数据服务合同书》、聊天记录。whois查询结果显示,域名ep-lf.cn的创建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注册商为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系人为被告,过期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域名×××.com的创建时间为2021年1月9日,注册商为DYNADOT,LLC,更新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域名×××.com数据库whois历史变更查询记录显示,该域名于2021年1月9日进行注册,注册者为SuperPrivacyServiceLTD,变更项为注册者、电话、邮箱。被告与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www.×××.com在其公司的到期时间为2020-10-23。 经ICP备案查询,网站首页地址:www.×××.com,主办单位名称为被告,网站域名:×××.com。 被告系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及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电影片头、《版权声明书》《第三方授权书》《独家授权数》,足以证明原告经授权取得《嘻***》的著作权,在取证时处于授权期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告提交的时间戳取证视频,案涉被诉视频是通过网站“***作室”进行播放的,该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了案涉作品《嘻***》,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ICP备案查询及被告的确认,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域名×××.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注册人系被告,但域名注册人仅系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经营者不一定系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 关于取证时案涉网站是否系被告经营。首先,根据被告提交的whois查询结果显示,网站×××.com在2021年1月9日变更注册商为DYNADOT,LLC,且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20年10月23日已经不再续费案涉网站;其次,取证时案涉网站为影视网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差较大;再次,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月9日变更的注册商DYNADOT,LLC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或在取证时案涉网站系被告经营。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取证时案涉网站是被告经营,即被告实施了案涉被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提出被告侵犯案涉作品《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