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6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37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臧晨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铭,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诺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诺安公司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技术津贴费33750元;2.诺安公司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000元;3.诺安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工资16517.25元。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868号判决,改判支持***在该案的上诉请求或者裁定诺安公司的请求先经仲裁前置程序;3.判令诺安公司向***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为止的证书津贴工资费用63750元及未支付该费用产生的赔偿费用63750元;4.判令诺安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共计41000元;5.判令诺安公司向***支付10月1日至11月3日的双倍工资;6.判令诺安公司向***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13750元;7.判令诺安公司支付***毁约赔偿费100000元;8.判令***无需退还诺安公司支付的前期转证费用50000元;9.判定工程师补充协议无效。上诉的主要理由:1.原审采信不完整的微信聊天截图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退还部分款项是受诺安公司威胁的自我保护行为。原审认定双方就此达成一致不能成立。2.鉴于原审法院对诺安公司起诉***退还27000元的案件未经仲裁就直接立案的事实,***坚持全部诉讼请求或请求法院撤销该案,判令诺安公司重新按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审查。3.***于2017年11月9日给诺安公司暂退款项223000元,是在诺安公司多次威胁要告***诈骗的情况下才做出的行为。4.***从未与诺安公司达成合意。***未完全退款表示不同意诺安公司的退款数额要求。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一直向诺安公司提出证书的使用要计算费用。至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要求也是在诺安公司的逼迫之下答应的。5.双方于2017年8月初签订了工程师聘用合同,***于8月14日开始在诺安公司上班,但诺安公司一直恶意拖欠工资,直至10月底诺安公司要求***签订重新试用期两个月的补充合同才支付8月和9月的工资。之后的工资至今未发。根据原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双方必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诺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均应支付双倍工资赔偿。6.双方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合同和补充合同证明:双方对于证书的使用费用是按照每月7500元计算的,诺安公司于2017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情况上报到广东省消防总队,并上报到公安部。但诺安公司一直不支付证书的费用。7.关于证书津贴费用,黄埔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是挂靠费用,不合法。***认为其在诺安公司工作是全职上班,不属于挂靠行为,证书津贴费用和上班所得的工资,都属于正当劳动所得,只是证书的使用费和月薪的发放方式不同而己。***于11月10日把证书从原公司转出来之后,诺安公司却违约,致使***无法按照双方约定在公司继续工作。现诺安公司单方违约,依约定应给予***100000元赔偿及证书津贴损失费213750元。8.诺安公司支付的前期证书使用费是***为了防止诺安公司不履行约定而收取的。现诺安公司违约,***无需退还该50000元。诺安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工作的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原工作的公司威胁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吊销***的证书。无奈之下,***在诺安公司的要求下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在两个公司协同逼迫之下签订的非公正协议,请求法院判定无效。
被上诉人诺安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供了与诺安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诺安公司代理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工作单位广东泓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广东泓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拟证明:1.其因受到诺安公司及原工作单位的威胁,被迫无奈退还部分款项给诺安公司。双方在2017年11月10日还在协商劳动合同关系,最终并未达成合意。2.诺安公司要求***签订降低工资的补充协议。3.诺安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证书转移使用款的事实。诺安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提供的上述聊天记录不属于新证据,证据不能证明***受到了威胁。双方在11月9日达成协议后,***随即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退款行为是迫于无奈。所谓的11月10日协商是***的误解。双方对于证书使用费纠纷已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868号判决,改判支持***在该案的上诉请求或者裁定诺安公司的请求先经仲裁前置程序、判令诺安公司向***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13750元、判令诺安公司支付***毁约赔偿费100000元、判令***无需退还诺安公司支付的前期转证费用50000元、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补充协议》无效,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诺安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从***提供的《工程师聘用合同》、《聘用补充协议》的内容看,上述两份协议约定了***在诺安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即使协议并非以劳动合同为名称,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故可以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日的工资问题。***在双方的证书使用费退还纠纷的案件中,承认少退的20000元属于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故***要求诺安公司再次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推翻其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要求诺安公司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期间的证书使用费问题。由于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费不属于***因向诺安公司提供劳动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即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审对此不作调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润楹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慧华
邹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