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614号
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50号北区六座2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57632-4。
法定代表人:卿玮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金,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蔡利,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地区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利、???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其与被告***、蔡利、***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9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东桥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