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3民初3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4574.50元,由原告武汉智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