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1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征收5812,诉讼保全费4196元,合计10008元,由原告吉林省朋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谢齐辉
人民陪审员苏俊
人民陪审员彭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孟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