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1837号
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278号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2059P.
法定代表人:肖文。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欣哲,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经济联合社,住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1X184518118.
法定代理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南云西街2号三楼304-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6003773C。
法定代表人:张育根。
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经济联合社及第三人广东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57元由原告广州俊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