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233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2幢1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311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村东平路以北地段(综合楼)三层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1306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7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482041.21元、利息45964.28元,合计528005.49元;并从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该482041.21元借款本金的后续逾期还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网及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银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256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本院扣划了上述账户的存款余额,得款40996.12元。
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9975、4013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尾号为0517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为9387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208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1373、43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0838、0503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5955的中信银行账户、尾号为945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因系轮候冻结,本院无权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有存款余额,但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执行开庭,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五、本院(2023)粤0605执9475号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两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多件案件,未收到债权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或者申请破产的材料。
综上,本案执行得款40996.12元,退(2023)粤0605执26617号案执行的诉讼费8601.66元,执行费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766.07元,余款24578.39元退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4539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