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223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2幢1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311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崇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调字[2023]3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48,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